加強與先行先進碳定價機制間國際合作
碳定價機制間的國際合作可以有效降低減緩氣候變化成本,還能吸收國際資金,并提高公共資金撬動社會資本的能力。有研究表明,建立國際層面的碳市場所需成本顯著低于各國建立各自碳市場的成本[4]。碳稅政策最早于1991年在芬蘭實施,碳排放權交易最早于2005年在歐盟啟動,和歐美發(fā)達國家相比,我國碳市場起步較晚,碳稅政策還未正式推行,在制度建設上有較大提升空間,國際合作大有可為。
此外,中國可從與其他碳定價機制的國際合作中學習先進清潔技術、運行和管理經驗,并可結合國內發(fā)展情況綜合運用。通過與國際先行先進的合作,學習其先進技術,降低低碳領域進入壁壘,拓展清潔技術應用廣度和深度,降低項目開發(fā)運營成本,促進國內低碳產業(yè)普及和發(fā)展。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