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散與集中的治理模式。分散的治理模式是指EUETS根據各成員國經濟狀況、制度建設和產業(yè)結構的不同進行分權化治理,主要體現(xiàn)在排放總fit的選擇和分配,成員國在排放量的選擇上有較大的自主權,在滿足符合歐盟排放指令標準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國情況確定自己的排放量,在經過歐盟委員會的批準之后再自主決定對國內產業(yè)分配的排放權,最終將各個國家的排放量加總構成整個歐盟總的排放量。集中的治理模式主要體現(xiàn)在排放權交易的登記。為確保體系的正常運轉,歐委會建立了跟蹤
碳排放權交易的國家登記系統(tǒng)。在該系統(tǒng)下,成員國對排放權的分配及轉讓都必須進行登記,由歐委會逐一評估。
2.循序漸進的發(fā)展模式。EU?。牛裕舆x擇在實踐中摸索前進的發(fā)展模式,這種干中學模式使EU ETS能及時總結階段性的發(fā)展成果與不足,確保體系長遠發(fā)展。歐委會設計了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2005- 2007年作為試驗性階段,主要目的是檢驗EU ETS的制度建設和完善基礎設施;第二階段為2008-2012年的過渡期,前兩個階段中歐委會都是根據總量控制、負擔均分的原則免費發(fā)放配額。針對發(fā)展遇到的問題,歐盟從第三階段(2013-2020年)開始改革,力推配額進行
拍賣、設定統(tǒng)一的排放上限并逐年減少1.74%、預留5%配額給新進人的企業(yè)等。第四階段是2021-2030年,為了推進深化改革,歐委會在2018年2月6日通過了要求更嚴苛的一項法律,旨在對歐盟工業(yè)領域的二氧化碳排放加強限制,以便能兌現(xiàn)《巴黎協(xié)定》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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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的MRV體系和
履約制度約束。EU ETS運行的核心是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的可獲得性和真實性,為此EU?。牛裕影l(fā)布了排放監(jiān)測、報告與核查制度(MRV體系)。該體系在發(fā)展中逐步完善,例如在第二階段中就對數據登記的規(guī)定更詳細、增加受控溫室氣體種類等。在流程上,企業(yè)需要定期提交監(jiān)測計劃和年度排放報告,必須經過主管部門的核準和實施后第三方核查機構的核查,這樣嚴密的過程要求企業(yè)提交的數據必須有高度的可靠性和準確性。在
履約約束方面,EUETS主要是通過經濟懲罰促使成員國及企業(yè)履約。第一階段對超量排放部分收取每噸40歐元的罰款,第二階段中將該罰款提至每噸100歐元,并且超標排放的部分要在下一年的配額數量中予以扣除,所以成員國內的企業(yè)違約率很低,一直保持在2%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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