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工作安排

文章來源:未知碳交易網2022-05-02 15:44

(一)管理系統(tǒng)更新
 
按照本市政務服務統(tǒng)一要求,我局在政務服務系統(tǒng)中新建“碳排放管理”專題模塊(以下簡稱“碳排放管理系統(tǒng)”)。自本年度起,碳排放報告、核查和履約等相關工作將通過碳排放管理系統(tǒng)完成。該系統(tǒng)支持電子簽章功能,需加蓋公章的文件鼓勵使用電子簽章;不能使用電子簽章的,可將加蓋公章的掃描文件通過系統(tǒng)上傳,并按規(guī)定時間提交紙質文件 。
 
(二)初次排放報告和監(jiān)測計劃報送
 
重點碳排放單位按照《北京市企業(yè)(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見附件1),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監(jiān)測和報告機制,核算本單位2021年度碳排放數據,編制初次排放報告并加蓋公章,于2022年5月31日前通過碳排放管理系統(tǒng)(具體見北京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政府網站-政務服務-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核查、配額核定及調整)向我局報送。監(jiān)測計劃如有變更,需提交蓋章版文件。
 
一般報告單位按要求核算本單位2021年度碳排放數據,編制排放報告并加蓋公章,于2022年5月31日前通過碳排放管理系統(tǒng)向我局報送。
 
(三)經核查的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報告及配額申請材料報送
 
重點碳排放單位自行委托核查機構開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并在碳排放管理系統(tǒng)填報委托信息,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我局報送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經核查的排放報告和第三方核查報告,其中第三方核查報告還需加蓋核查機構公章。
 
存在新增設施或滿足配額調整條件的重點碳排放單位,需按照《北京市企業(yè)(單位)配額核定方法》(見附件4)要求準備申請材料,與第三方核查報告一并提交。
 
(四)碳排放量核定及配額發(fā)放
 
我局將按照《北京市企業(yè)(單位)配額核定方法》(見附件4)核算2021年度配額,分兩次發(fā)放,目前均為免費發(fā)放。
 
一是配額預發(fā)。對按要求完成上一年度履約工作的重點碳排放單位,按照上年度核定配額或活動水平的70%預發(fā);新增重點排放單位不進行配額預發(fā)。
 
二是排放量核定及配額調整核發(fā)。我局將根據重點碳排放單位2021年度實際活動水平及配額申請材料核定各單位的排放量、核算最終配額。預發(fā)配額低于最終核定配額的補發(fā)剩余配額;預發(fā)配額多于最終核定配額的進行配額核減,重點碳排放單位須配合核減工作。排放量核定及配額調整核發(fā)工作將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
 
(五)履約工作
 
本年度重點碳排放單位履約截止日期為2022年10月31日,重點碳碳排放單位應于截止日期前通過碳排放管理系統(tǒng)上繳同核定的2021年度排放總量相等的配額,可含符合規(guī)定比例的抵銷產品。抵銷產品包括核證自愿減排量、節(jié)能項目碳減排量、林業(yè)碳匯項目碳減排量、北京低碳出行碳減排量。抵銷申請文件應通過碳排放管理系統(tǒng)提交,截止日期為2022年9月30日。
 
2022年退出的重點碳排放單位持有的配額仍可在本市碳市場進行交易,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結束后,賬戶內配額自動注銷失效。
 
履約期限結束后,我局將關閉重點碳排放單位履約功能,對于未按要求完成履約的重點碳排放單位,系統(tǒng)將自動收回需用于履約的配額(含抵銷產品)。

省區(qū)市分站:(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各省會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場,碳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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