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方案:建立綠電積分制、納入“雙控考核”

文章來源:未知碳交易網(wǎng)2021-08-18 12:15

8月10日,浙江省能源局印發(fā)《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擬從消納保障機制、責任權重分配、管理及履行等方面作出相關規(guī)定。
 
 
 
根據(jù)文件,浙江省2021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值為18.5%,激勵值為20.5%,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值為8.5%,激勵值為9.4%。
 
 
 
浙江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擬分為三類:第一類責任主體為售電企業(yè),第二類責任主體為電力用戶,第三類責任主體為自愿性主體,原則上為年用能不低于5000噸標煤的工商企業(yè)。各責任主體需完成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責任主體履行消納量大于或等于考核目標值視為完成考核。加快建立浙江省綠電積分制度,作為消納責任權重考核的重要依據(jù)。
 
 
 
上述三類責任主體均有對應的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具體計算方式為:總量消納量目標=責任主體年售電量(用電量)×K×總量消納責任權重;非水電消納量目標=責任主體年售電量(用電量)×K×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系數(shù)K=全社會用電量/所有終端用戶售電量。
 
 
 
在消納責任權重履行方面,可通過購買或自發(fā)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自愿認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浙江省綠電積分以及省間超額消納量交易履行。
 
 
 
在獎懲方面,將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考核機制,適時將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納入省對市能耗雙控考核評價體系。對實際完成消納量超過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對應消納量的責任主體或地市,超出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部分的消納量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該責任主體或地市能耗考核。
 
 
 
具體文件見下:
 
 
 
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各市場主體:
 
 
 
根據(jù)《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fā)改能源〔2019〕807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fā)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發(fā)改辦能源〔2020〕181號),為做好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結合浙江實際,我們組織起草了《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現(xiàn)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8月10日—9月10日,如有修改意見建議,請以信函、電子郵件或者傳真方式反饋至省能源局新能源處。
 
 
 
聯(lián)系人:付韜,聯(lián)系電話:0571-87051759;傳真:0571-87050372;地址:杭州市西湖區(qū)省府路8號,郵編:310007。電子郵箱:futao.fgw@zj.gov.cn。
 
 
 
附件: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浙江省能源局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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