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吨笇б庖姟访鞔_,“項目實施機構應參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規(guī)范,牽頭編制特許經營方案”,這是指特許經營方案中關于項目自身建設可行性核心內容的論證應基本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是為了決策更加精準科學合理,并非指特許經營方案可以替代可行性研究報告。特許經營方案審核是政府內部決策程序,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是按照《政府投資條例》執(zhí)行的投資管理手續(xù),二者定位不同,不能混淆或合并。需要說明的是,如果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不是政府投資項目,在履行投資管理手續(xù)時僅需按照企業(yè)投資項目履行核準或備案手續(xù),不需要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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