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保護條款對碳排放政策的挑戰(zhàn)
東道國有權對外國投資實施征收,但國際投資協定的征收條款對東道國的征收行為設置了嚴格的紀律?,F實中,東道國為強化碳排放政策,會實施責令停業(yè)或撤銷投資者的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措施。而這些措施若被仲裁庭認定違反征收條款,東道國則面臨對投資者的補償。征收分為直接征收和間接征收兩種形式,前者指東道國政府將外國投資者的財產收歸國有,后者通常指東道國政府干預外國投資者行使財產權的各種措施,導致其失去實質效用,又稱“事實征收”或“逐漸征收”等。由于很多國際投資協定的征收條款對征收的定義較寬泛,因而與征收相關的投資仲裁案較為常見。
國際投資協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條款因其內涵的抽象性,常被用來保護投資者的合理預期,任何違反投資者預期的政策都可能被認定違反公平公正待遇。例如,近期投資者對西班牙、意大利及荷蘭提起的投資仲裁,幾乎全部針對加征環(huán)保稅和取消產業(yè)激勵政策這兩項措施。
二、投資仲裁對國家碳排放政策的影響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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